台湾:爱滋教师口交未射精没风险? 高院引权威报告改判无罪
时间:2020-06-09 19:17出处:资讯阅读:165
一名前国小老师被控隐瞒得爱滋病,与人无套口交,检方依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起诉,台北地院认为他进行危险性行为,但未传染人,情轻法重,减刑判他1年5月徒刑。台湾高等法院认为要认定「危险性行为」,得反映现行爱滋病毒治疗相关知识的进展,不应受爱滋病毒污名化及恐惧的影响,口交未射精没有传染风险,不适用刑事犯罪,改判男子无罪。
这名男子2003年6月23日在台北市被检验出是爱滋病确诊,7月11日起接受相关治疗。检察官指出,男子明知自己感染爱滋病,却在2017年5月22日至24日与吴姓男子在住处数度口交,还对吴肛交。吴得知后,前往高雄市的医院筛检,幸呈阴性反应,未感染爱滋,但仍对这名老师提告。
北院认为,这名国小老师早知罹病,却隐瞒事实性交,审酌他犯罪时未强迫对方,手段不算太恶劣,且被害人也同意法院从轻量刑即可。依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致传染于人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未遂犯最多可减刑到2年6月,一审认为仍过重,依法再轻判。
男子和检方都不服一审判决,皆上诉。高院认为,肛交部分除了吴姓男子的证述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佐,无法因单一指证就认定男子对吴肛交。
高院认为本案审理的重点,应该是「口交」是否属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所指的「危险性行为」?
依联合国爱滋病规划署在2013年5月间所出版的「结束因未披露HIV、HIV暴露和传播而产生的过于宽泛的刑事定罪:重要的科学、医学和法律考量」及2018年7月25日在荷兰举行世界爱滋大会的爱滋病毒学者所发表「专家共识声明:刑法脉络下的爱滋相关科学」,高院认为都是目前国际爱滋病领域最具权威性和可信度的参考资料,可以作为「危险性行为」的认定依据。
男子和吴相互口交,但都没有射精,依照文献报告,无射精的口交实际传染HIV风险为0,也就是无射精口交依照目前医学研究结果,无感染HIV的风险。
而高院所列举的两份文件肯认「测不到病毒即不具传染力」(U=U,即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的观念,依据男子在台大医院的门诊纪录、庄姓医师证称服用三恩美药物后两週病毒量就会明显下降,服用一个月病毒量就可能测不到,可认定男子和吴口交时的病毒量有可能下降到测不到,如此一来,在医学评估上,就不具有造成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的风险,不算危险性行为。
过去司法实务认为,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是为阻断感染者与他人为未隔绝器官黏膜或体液的接触感染途径,以要求「戴保险套从事性行为」达到爱滋病防治与疫情控制的目的,感染者本身HIV病毒量多寡、感染可能性高低,都不影响是否属危险性行为范围的认定,医学上既无法完全排除未隔绝器官黏膜或体液而直接接触者的感染可能性,因此在未隔绝器官黏膜或体液而直接接触的性行为即属危险性行为。但这样的见解高院认为已和现行医学研究结果不一样,不能再採信。
高院认为一审判男子有罪不合理,因此撤销原判决,改判他无罪。本案检察官得上诉。
一名国小老师隐瞒罹患爱滋病和其他男子性交,被控违反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但台湾高等法院依据两份权威报告认定无射精口交无感染HIV的风险,改判他无罪。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