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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男同志与配偶挑战公屋政策胜诉 官:须考虑公平原则

时间:2020-03-04 15:55出处:资讯阅读:157

香港:男同志与配偶挑战公屋政策胜诉 官:须考虑公平原则

已婚男同志在港申请公屋单位,惟房委会指他们非政策中所指一夫一妻的「夫妇」,拒绝其申请,其中一人因而提司法覆核挑战决定,直指有关决定构成歧视,剥削同性家庭的权利;政府却称政策非针对同性伴侣,但传统婚姻应受到比其他形式婚姻更多的保障。高等法院今颁判词,认为房委会的做法,确令同性与异性「夫妇」存在不同待遇,有违公平原则,故裁定男同志胜诉,房委会并须支付对方讼费,而该男同志与其配偶的公屋申请,亦须发还房委会重新考虑。


另外,法官今亦有就另一宗涉及一名菲律宾籍牧师要求有权作港作「结盟圣礼」的申请,则不获批出覆核许可。

香港:男同志与配偶挑战公屋政策胜诉 官:须考虑公平原则

申请人为Nick Infinger称已与同性伴侣结婚,不满房委会拒认他们的「夫妇」关係,入禀高等法院求覆核。(资料图片)


申请人Nick Infinger,答辩人为香港房屋委员会。


与异性伴侣待遇有差存歧视


申请人指房委会对同性及异性伴侣作出差别待遇,构成歧视,以致同性伴侣无法在同一公屋内居住,而其轮候时间亦会增长,以及无法在伴侣死后承继对方的公屋,直指政策剥削在港的同性家庭。


法官在判词提到,终审法院一再重申,法庭须保护传统异性婚姻价值及其立法原意,但在考虑配偶的经济权益时,不一定与这立法目的有著合理的关係。终院过往在考虑到一些涉及同性配偶可享权益的申请时,亦须考虑是否涉不公或歧视的情形。本案中,政府其中一个论点提到房屋资源有限,及传统婚姻家庭会生儿育女等,故须作出选择,惟法官认为政府未有确实数据证明,到若准同性配偶申请公屋,会对轮候时间等做成重大影响。


法庭须考虑做法是否有违公原则


法官周家明在判词指出,政府方以公屋资源属一个「零和博弈」,指房委会将一个单位分配出去,即意味轮候者失去一个获分配的机会,为有效资源分配,故未有分配予同性伴侣,并以异性夫妻为先。惟法官认为,资源有限的说法可用于大部分分配资源的情况,法庭仍须考虑行使这做法时,是否有违反公平原则。


做法令同性与异性夫妇存不同待遇


周官指出,虽然为异性伴侣家庭提供足够房屋资源,对未婚异性情侣的婚姻规划,及生育计划的夫妻而言有正面影响,而拒同性伴侣申请公屋,的确会增加异性夫妇可获分配的机会,但这情况下,便会出现同性与异性伴侣存在不同的待遇。

香港:男同志与配偶挑战公屋政策胜诉 官:须考虑公平原则

法官周家明称在考论资源分配的同时,亦要顾及是否有违公平原则。(资料图片)


未能确证对整体轮候时间的影响


法官指房委会并没有提出本港合符资格申请公屋的同性伴侣数目,亦没有相关数据,以显示若他们容许同性伴侣申请公屋,将会令现时公屋轮候时间延长多久。周官认为足够证据显示,若容许同性伴侣申请公屋,将会对传统家庭造成重大影响。


低收入同性家庭亦有房屋需要


周官又指,低收入的同性家庭,对于房屋的需求不会比异性家庭为少,而房委会现时已有机制,认证在海外结婚的异性伴侣,故不认为房委会在查证及确认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时,会出现行政不便。故认为房委会的做法违宪,并下令申请人的公屋申请,将发还房委会作重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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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时间长达17年


申请人亦提出,同性伴侣因无法以家庭为单位作申请,需要轮候达17年才可上楼,同性伴侣轮候期间若需要租楼暂住的话,便会比异性夫妇要多付达12年的租金差额。


房屋短缺非排除同性家庭的理由


申请人又指,虽然香港正面对房屋短缺、公屋轮候时间长的问题,但也不得以此为排除同性伴侣申请的理由。申请人质疑是否排除同性伴侣申请公屋就能维持本港的传统婚姻制度,亦质疑涵盖同性伴侣的申请是否真的会延长轮候公屋的时间。


房委会实施政策应具酌情权


政府的代表却反驳指,公屋为重要及珍贵的社会资源,而政府在分配公屋资源时需要考虑社会经济状况,房委会在这政策上应可获较多酌情权,而法庭应尽量避免干预。而有关规定并非针对同性伴侣,并没直接歧视他们。


政府需保障传统家庭的需要


政府的代表又称,终审法院认同保障一夫一妻的传统婚姻属合法目的,故传统婚姻应受到比其他形式婚姻更多的保障。再者,在传统婚姻中,大部份家庭会育有孩子,政府需要优先保障这些家庭的需要。


案件编号:HCAL2647/2018